国网杭州市临安区供电公司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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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安新闻网添加日期:2021-12-15

为更好地开展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供电企业有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和《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特制定本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供电企业基本情况

2、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有关信息

3、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

4、供电质量情况

5、停限电有关信息

6、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7、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供电服务热线、12398能源监管热线等投诉渠道

8、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开放相关信息

9、可开放容量有关信息

10、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通过临安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管理平台(http://dl.lanews.com.cn/)、临电e家微信公众号、临安发布公众号、营业厅宣传资料、上墙资料等形式进行信息公开。

(三)公开时限

(一)供电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性质、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及编号等。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二)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有关信息。各类用户办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办理环节、申请资料以及业务办理环节中涉及审核查验事项的范围、明细和依据等。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三)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供电企业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政策文件以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四)供电质量情况。包括供电可靠性、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等政策文件和相关标准。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性指标按季度发布,供电可靠性指标应根据国家能源局统一发布的指标进行公布;

(五)停限电有关信息。包括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起止时间及供电营业区有序用电方案、限电序位等信息。供电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公布;

(六)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七)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供电服务热线、12398能源监管热线等投诉渠道。供电服务热线与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同步、同对象公开。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供电企业应主动将供电服务热线号码与12398能源监管热线号码通过即时通讯软件、短信、移动客户端等渠道推送告知到用户;

(八)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开放相关信息。供电企业执行的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的政策文件和制定的相关制度文件。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九)可开放容量有关信息。包括本地区配电网接入能力和容量受限情况,相关情况按季度更新;

(十)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企业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国网杭州市临安区供电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小组

办公地址:临安区万马路26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3:30-17:30

联系电话及传真:0571-51234319

邮箱:sdl@hz.gov.cn 

信函地址:杭州市临安区万马路269号国网杭州市临安区供电公司办公室

(二)公开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供电企业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供电企业信息的名称或者便于供电企业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供电企业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申请公开内容与其自身相关的描述。

2.申请处理及答复时限

(1)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供电企业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供电企业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供电企业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2)供电企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供电企业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申请,供电企业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①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②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③供电企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④供电企业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供电企业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供电企业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供电企业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供电企业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5)申请人以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供电服务查询等活动,供电企业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供电企业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供电企业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6)供电企业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供电企业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信息。

(三)申请费用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不收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监督方式

申请人认为我单位未依法履行企业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信函、邮件或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有关程序及时限规定。 

信息发布:程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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