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资产验收、接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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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安新闻网添加日期:2020-11-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资产(以下简称住宅小区资产)接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对住宅小区资产的接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了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小区资产接收工作的接收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监督与考核、附则等内容。

第二章 住宅小区资产接收的原则

第四条住宅小区资产验收要求应符合国家关于电力设施的要求,满足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设计技术规定要求,满足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物资管理办法要求。住宅小区资产接收工作应本着双方自愿、无偿移交、依法合规的原则予以办理。

第五条住宅小区资产验收、接收申请原则上由住宅小区开发商或相关授权单位提出。

第六条住宅小区资产验收、接收费用按照“谁主张, 谁出资”的原则,所有涉及的费用,由申请验收、接收单位全额承担。

第七条住宅小区资产需经改造后方能满足公司接受要求的,改造技术标准不低于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小区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要求,符合该区域电网发展规划。改造工程应符合电力建设的有关建设改造标准,确保改造工程的质量。

第三章 住宅小区资产接收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住宅小区资产接收工作实行归口与分级相结合的管理形式,各分级单位、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分工明确,职责落实。

第九条省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公司系统住宅小区资产接收管理办法。

(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单位住宅小区资产接收工作,制定住宅小区资产接收评价标准。

第十条地市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省公司住宅小区资产接收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住宅小区资产接收工作的组织体系,明确内部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

(二)根据规定,及时向省公司上报本单位住宅小区资产的接收事项。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资产接收管理工作单位(部门)职责分工: 

(一)营销部门是住宅小区资产验收的牵头部门。

1.负责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

2.负责与用户接洽;

3.配合用户起草资产移交方案、出具技术评价书、与用户商谈并签订资产无偿移交协议,对资产移交后的供用电(购售电)合同进行修订;

4.组织住宅小区资产验收。

(二)运维检修部是住宅小区资产验收、接收技术鉴定的责任部门及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住宅小区资产验收的具体实施:

1.负责制定住宅小区资产验收标准;

2.参与住宅小区资产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3.住宅小区资产接收技术鉴定的责任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资产出具技术评价书,并对应移交的住宅小区资产建立设备台帐。

(三)调度部门参与住宅小区资产验收,负责编制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运行方式、调度方案。

(四)财务部门为住宅小区资产接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各专业部门开展资产接收工作,根据资产移交协议等法律文本,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进行账务处理。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已接收住宅小区资产价值评估工作,参与帐卡物对应工作,根据已建立的设备台账联动创建固定资产卡片,按照《关于资产迁建财务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及相关会计法规完成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工作。

(五)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住宅小区资产接收的生产、运行安全的评价、监督和检查。

(六)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审核住宅小区资产接收协议及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核。

(七)审计部负责住宅小区资产接收的监督工作。

(八)监察部负责住宅小区资产接收的监察工作。

第四章 住宅小区资产接收的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资产接收工作的实施主体

住宅小区资产接收工作由资产所在地的市、县供电局(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资产验收管理工作主要流程

1.营销部门接收申请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做好验收前期准备工作,征询用户无偿移交相关资产意向。工程全部完成施工,用户竣工自验合格后,向营销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的申请资料,营销部门负责审核用户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于资料欠缺或不完整的,应立即告知用户需要补充完善的相关资料。

2.营销部门组织验收工作。运维检修部门、调控部门、设计单位、设备运维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和施工单位参加验收工作。验收应按照浙江省电力公司配网建设改在工程验收标准执行。验收后将验收意见当场一次性书面答复用户,并督促其整改直至复验合格。复验流程、时限同第一次竣工验收。

3.验收合格且用户愿意无偿移交的住宅小区,由营销部门通知财务部门开展住宅小区资产接收工作。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资产接受管理工作主要流程:

1、财务部门组织各责任部门收集住宅小区资产信息,判断住宅小区资产是否符合公司接收原则。

2、对于拟接收的资产,由运维检修部门进行技术评价,出具技术评价书;由安全监察部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出具安全性评价证明,资产接收价格应满足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经技术评价及安全性评价合格的应予接收的住宅小区资产的资产,由营销部门与用户会商,签订资产无偿移交协议(或取得相关文本)。

4、资产无偿移交协议签署后,对于原供用电合同中资产分界点及相应的权责等内容同步修订变更。对于新建住宅小区,营销部门签发“验收合格通知单”,准予工程投运并办理运行移交手续。

5、运维检修部门根据移交协议接管资产并建立设备台帐,设备实物资产台帐建立应与固定资产卡片保持同一标准。

6、财务部门根据住宅小区资产移交协议、验收报告和设备卡片,接收当月记入固定资产账户,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7、由用户出资委托改造形成的住宅小区资产,在符合接收原则时,可在代建协议中明确改造资产的产权归属及相应权责。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资产接收时应当具备以下文本

1、资产无偿移交协议或政府相关部门资产无偿划拨文件。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移交资产目录、产权分界点、资产移交时间、争议解决方式等。

2、资产技术及安全性评价书。技术评价书需对拟接收住宅小区资产的状况进行整体评价,包括设备的技术信息认定、质量状况评价、运行状况说明等;对尚未建设完成的资产,可根据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概(预)算、设备清册等相关资料,进行技术评价。

3、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价值计量依据。如接收的系当年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用户方提供了相关凭据(如经审计的竣工决算报告)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接收的系当年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用户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必要时用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确认的价值作为依据)作为入账价值;如接收的系以前年度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以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确认的净值作为入账价值,按评估报告确认的剩余年限计提折旧。

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本。

第十六条对于不愿移交资产的用户,在正式并网或送电前,应出具告知书。告知书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归属、资产运行维护费用的承担方等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对于历史遗留无管理主体的住宅小区,经过政府出资或其他途径解决费用问题后,经改造满足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小区配电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符合该区域电网发展规划后,由营销部门组织开展资产验收、接受流程。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加强住宅小区资产验收、接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制定和完善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住宅小区资产验收、接收工作纳入运检绩效考核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省公司不定期组织对住宅小区资产验收、接收管理工作进行稽核。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发布:凌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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