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办理免费用电登记手续的业务公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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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安新闻网添加日期:2013-02-04

浙江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办理免费用电登记手续的业务公告单

尊敬的电力用户: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我省居民阶梯电价“两保户”免费用电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2371号)精神,为方便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简称“两保户”)办理免费用电登记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1331日起,“两保户”家庭成员或代办人可到当地供电营业窗口办理免费用电登记手续,并携带以下材料:

1)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户”或“五保户”证明原件;

2)两保户户主身份证原件;

3)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原件;

4)近期电费发票或电量电费通知单;

5)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证明材料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对照民政部门提供的“两保户”信息,核对一致后,填写《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登记表》,登记“两保户”的用电户号、联系电话、身份证等信息,并由“两保户”登记手续办理人签字确认,留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3、集中供养的“两保户”免费用电登记手续由集中供养单位统一办理。办理人携带集中供养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加盖公章)、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集中供养的“两保户”名册、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户”或“五保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前往供电营业窗口办理免费用电登记手续,并由办理人签字确认、留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4、对租住他人房屋的“两保户”家庭,在办理免费用电登记手续前,应与房东就免费用电对应的电费处理事宜达成一致。

5、合表用电的“两保户”家庭,在办理免费用电登记手续前,应与合表下其他用户就免费用电对应的电费处理事宜达成一致。

6、“两保户”用电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携带有关材料到供电营业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7、“两保户”自民政部门批准的起始月份(但不早于20127月)起享受免费用电政策,至被取消“两保户”资格的次月起停止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两保户”家庭,登记前可享受的免费用电对应的电费,由供电企业一次性退还;登记后每月可享受的免费用电对应的电费,直接在当月电费中扣除。

 

浙江省电力公司

信息发布:袁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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